
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关于全面落实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规定》(津城管法〔2022〕134号)因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正式文件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城市管理委公平竞争审查质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确保我委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推动实现天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城市管理实际出发,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要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起草制定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以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出台或者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市公用事业局或委机关各处室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起草政策措施的,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政策法规处作为我委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依法履行统一集中公平竞争审查职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起草部门可以提交审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提交审议,应调整至符合规定要求。
(三)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五)第三方评估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流程
(一)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在起草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起草或审查过程中依法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的,应当依法开展。
(二)起草部门应当将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起草部门可以提交审议。
(三)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竞争审查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
(一)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起草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二)严格审查增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滥用例外规定。政策法规处要对照审查标准从严把关,出具审查报告,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定期开展评估
市城市管理委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使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逐年评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地 规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