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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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预算绩效实施细则(试行)》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3-000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预算绩效实施细则(试行)》和《天津市城市

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全面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持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预算绩效实施细则(试行)》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业经委2023年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92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预算绩效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委属单位管理的所有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和自有资金等,涉及预算资金相关管理活动,如部门整体预算、财政支出政策、预算资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 城市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应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通过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分为整体绩效管理、支出绩效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等;按管理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等;按实施主体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部门抽评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委财务管理部门委计划管理部门委行业主管部门委属预算单位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 委财务管理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职责:统筹委整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委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自评,会同委计划管理部门依规随部门预决算同步做好项目预算绩效公开,会同委计划管理部门做好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和预算绩效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委计划管理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职责:统筹委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委属预算单位落实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项目绩效指标体系;会同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第三方评价工作;会同委审计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等。

第八条 委行业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职责:按照行业依职责做好委项目绩效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委属预算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自评价等工作,会同委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政策)绩效管理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控审核和绩效自评审核)并跟踪整改结果等。

第九条 委属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职责: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委属预算单位是本单位整体预算绩效、支出绩效项目绩效工作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全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并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配合完成委预算绩效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城市管理行业内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预算及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范围主要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城市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或生态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其他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原则上应在预算实施前,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按工作方案拟定、信息收集和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估、报告编制等步骤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可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等。符合条件的政策和项目应在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的同时报送事前预算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每项绩效目标对应多项绩效指标。城市管理行业项目绩效目标,须从《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相应指标,不得随意新增、修改、创造新指标。

第十五条 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类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率、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依据实际情况,按所属类型从《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指标。其中: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和调整等环节。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实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

(一)委整体绩效目标应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设定,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和自有资金等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

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委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审核通过后的目标与委整体绩效目标汇总,随全委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审核,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由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市财政局在批复委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新增项目、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的,由绩效目标编制部门或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委财务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委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围绕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以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委属预算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全面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向委报送《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表》等资料。重点关注重大政策和项目,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等易出现问题的政策和项目,绩效监控信息汇总审核后按要求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委预算单位依职责动态掌握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绩效情况较差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财政拨款。

第六章 绩效自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自评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按对象分为委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绩效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一)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二)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七条 自评指标权重。指标的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委整体、政策绩效自评可参考执行,并按具体情况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绩效自评结果。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应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按要求随同部门决算报市财政局。

自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 部门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部门评价是指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必要时可引入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创新评价方法,提升评价质量。

第三十一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大改革发展政策和大额投资项目(根据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项目为大额投资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每年选择的项目范围和数量根据相关要求调整,五年内实现重大改革发展政策和大额投资项目部门评价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 部门评价环节。主要包括: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核实情况,确定部门评价绩效指标,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相关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进行专家评议。

第三十三条 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部门评价指标可依据实际情况,按所属类型从《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指标,原则上应包括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等类型指标。

指标选取要求主要包括: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第三十五条 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三十六条 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三十七条 部门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开展工作,应加强指导,并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般遵循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八条 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并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评价结果应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绩效结果的应用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责任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绩效反馈整改。针对市财政局对城市管理行业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反馈,及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所涉委属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整改,按要求报送整改结果。

第四十一条 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提升委整体绩效结果、政策和项目绩效结果,最大程度满足市财政局预算安排优先保障标准,避免出现因政策和项目交叉重复、碎片化,资金低效无效、资金长期沉淀等影响全委预算安排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绩效信息公开。按照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预算绩效信息应按规定向市人大报送,除涉密内容外的预算绩效信息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编制部门对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管理责任约束。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接受市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委预算单位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委属预算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与《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同步印发、结合使用、同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1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类)指标体系

1-2事前绩效评估(政策类)指标体系

2-1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项目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2-2采购类(制服购置)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3采购类(设备购置)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4采购类(动物采购)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5采购类(植物采购)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6工程建设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7网信建设运维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8监督检查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9运营管理类(园区运管)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0运营管理类(动物饲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1运营管理类(垃圾填埋场运管)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2维修维护类(专用设备维护)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3维修维护类(照明设施维护)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4维修维护类(工程维修改造)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5维修维护类(绿化养护)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6宣传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7研究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8展会展览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19培训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20补贴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21评审评价评估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22病虫害防治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23市容环境类(节日布置)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2-24市容环境类(综合整治)项目绩效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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