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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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3-0007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协〔2023〕147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制式服装着装管理,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91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4号)、《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佩戴专用标志标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编人员。

第四条  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参加集体活动、出席重要会议、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着当季制式服装。着制式服装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五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配套标志,不得随意放置,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不得私自赠送、转借、买卖;不得将自己胸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号,做到一人一号,专人管理。退休或调离执法机构的,应当交回胸号、肩章、臂章、胸徽等标志标识;执法岗位变动时,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穿着对应季节制式服装,不得随意更换,统一换装原则安排如下:

(一)每年316日至430日、101日至1115日着春秋装。

(二)每年51日至930日着夏装。其中,51日至520日、911日至930日着制式长袖衬衣,521日至910日着制式半袖衬衣。

(三)每年1116日至次年315日着冬装。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活动时需着制式服装,不同季节应按下列规定着装:

(一)着春秋常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二)着夏季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穿夏季制式裤子,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冬季常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冬茄克式执勤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着防寒大衣时,穿冬季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制式服装时,应统一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下雨天可着制式雨鞋),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男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男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稍向上倾;不得斜戴、歪戴。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执法人员退休、辞职、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调离执法工作岗位的;

(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五)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内着服装下摆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饰品。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边走边吃东西。

(五)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六)除工作需要和患有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必须着装统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建议给予谈话提醒。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并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协勤人员参照以上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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