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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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现场处置与执法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3-0007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协〔2023〕150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

综合行政执法现场处置与执法规范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与执法工作,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现场处置与执法规范》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91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

现场处置与执法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现场处置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日常巡查检查、现场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现场处置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现场处置与执法工作。

第四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形象。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节 现场执法准备

第六条  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处置与执法前,应当统一更换制式服装,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七条  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处置与执法前,应当按规定携带相关执法文书、佩戴执法记录仪及现场检查勘验必备工具等装备。

第八条 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处置与执法前,应检查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执法取证设备以及执法辅助设备的使用性能,确保执法顺利性。

第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及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条  执法人员实施所有现场执法工作进行时,应当每人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并确保执法记录仪开启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节现场执法站位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2名以上进行现场执法时,应由1名主办队员正面面对当事人,负责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另1名执法人员应当站立于侧面能够完整记录对话过程的位置。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实施扣押前,应当先确认扣押物品的摆放位置、当事人位置、现场是否有危险物品等现场情况。1名执法人员应当站立于当事人与扣押物品(或危险物品)之间,避免当事人干扰扣押。另1名执法人员选取能完整记录扣押过程的位置站立。在执法力量充足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多角度取证,并采用手持摄像机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环境;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节启动现场执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或接到举报、投诉等方式到达现场,发现现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启动现场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程序启动后,执法人员首先应当打开执法记录仪,描述工作事项,报告实施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情况,进入现场开始行政检查程序。如:

开启设备后描述事项的用语现在是(日期及时间),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现在对(地点)(情况)开始进行现场拍摄。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到场后应当使用照相机(或其他设备)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固定证据。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向当事人表明执法开始的规范用语你好,我们是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你的(列举检查发现行为)行为涉嫌违反了(列举法律条文)相关规定,现依法进行调查,为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请你配合。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初查,根据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判断,分别进入下列程序:

(一)进入责令限期改正流程。

(二)认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进入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流程。

(三)认为需要立案调查或进一步取证的,进入普通程序现场执法流程。

第四节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违法行为简单清晰的,可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要求当事人现场整改,并全程录音录像。对整改前置或现场较为复杂的,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具体法律条款的应当写明,整改要求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填写改正违法行为

要求当事人整改的规范用语:你好,根据我们现场调查,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列举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请你停止该行为,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进行整改。视当事人是否配合整改进入如下流程:

(一)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将整改情况拍照固定,登记备案。流程终结。

责令改正流程终结规范用语谢谢你的配合,今后请遵守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转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流程或普通程序执法流程。

第五节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调查和证据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当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的规范用语你好,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列举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请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拟作出现场处罚决定的,向当事人说明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做出现场处罚决定时的规范用语根据我们现场调查,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列举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依据(列举具体法律责任条文)的规定,拟对你当场处以(具体金额)元的罚款。你有权就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救济途径)。现在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决定是否采纳:

(一)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转入责令改正流程,监督当事人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拍照固定,流程终结。

(二)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1.现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的规范用语请你认真阅读文书上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在签名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收时的规范用语: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视为送达并生效。)

2.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履行方式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至七十一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并上交。当事人选择自行缴纳罚款时,执法人员的规范用语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谢谢你的配合。

现场收缴罚款时的规范用语: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文书编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第六节适用普通程序现场执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如实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包括执法部门的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部门实施检查的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

正文应包括告知情况、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步骤、检查现场的客观状况、检查人员发现的情况等。

尾部应由当事人、检查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请当事人核对确认时的规范用语:这是现场检查记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逐页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注明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捺印)。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城市管理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可以确认存在违法事实的,应当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时的规范用语:根据我们现场调查,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列举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现依法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请按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们按期将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应当视现场环境是否适合现场询问进入如下流程:

现场状况适合询问当事人的,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现场状况不适合询问当事人的,或执法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案情的,应当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进一步配合调查。

向当事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时的规范用语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案情,请你于(注明的时间)至(注明的地点)配合调查。如无法按期配合请及时联系执法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完成现场调查后,转入普通程序案件办理流程。

第七节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涉案物品)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需要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应当实施扣押物品程序。实施扣押措施前,应按要求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审批表》,报城市管理委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实施物品扣押适用于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但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到现场的,执法人员应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实施扣押时的规范用语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实施扣押措施,扣押期限(告知扣押期限),(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请你见证并予以配合。你有什么需要陈述申辩的吗?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时,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当事人,一份存卷,并制作《被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列明所扣物品名称、数量等。

在当事人在场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先确认扣押物品的摆放位置、当事人位置、现场是否有危险物品等现场情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取多角度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现场清点、登记涉案物品(在整治聚集性设摊、联合执法等涉案物品较多、难以现场清点时,可以采取打包登记,区分当事人,现场加贴密封标签方式集中扣押)。

完成扣押并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被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时的规范用语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被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请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请在此处(文书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实施扣押,应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拒绝签名、脱离现场或不能签名的,执法人员口头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在文书上写明情况,并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现场视音频同步记录。

扣押程序完成后,继续进行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案件办理,告知当事人扣押物品去向,告知其配合案件调查,依法取回被扣物品。

告知当事人配合调查时的规范用语:请你(单位)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携带身份证明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至(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如你(单位)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本机关将依法处理相关扣押物品。

第三十四条  若当事人在扣押过程中有阻碍执法行为的,进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第八节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日常巡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类语言。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或者没反应、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

(五)现场实施罚款,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六)扣押违法工具和物品,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七)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八)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

(九)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脱、不负责任的语言。

第三章应急处置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机制,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的预判、处置等应对能力,增强突发事件防范意识,避免突发事件发生,保护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应严格按照应对预案予以处置,并做好现场围观群众的劝导、解释、疏散工作,避免聚集围观,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二节处置暴力类行为的突发应对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中暴力类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执法相对人采取躺在车下、挡在车前不让执法车辆离开等手段阻碍执法的;

(二)执法相对人对执法人员采取抓、推、咬、挥舞刀具、棍棒或者用其经营物品袭击执法人员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执法相对人以抛洒经营物品、躺在道路上、自残等方式故意引起群众围观,挑起事端的;

(四)执法相对人召集亲戚、老乡或其他人员,抢夺已被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经营物品、工具的;

(五)执法相对人采取纠集其他人员围攻执法机关等方式,索要物品影响执法机关办公秩序的;

(六)其他涉及暴力类行为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对于上述列举的突发事件中涉及暴力类的行为,应作出如下应对:

(一)执法人员应立即停止现场执法活动,控制现场事态发展,避免危害扩大;

(二)执法人员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请求支援;报警和报告的内容包括:现场简要情况(事件、位置、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等)、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执法人员应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必要救治措施,并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

(四)执法人员应及时保护现场,提取现场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做好现场摄像和向相关现场证人的取证工作;

(五)情况允许的,执法人员应尽可能防止违法相对人逃离现场;

(六)执法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控制现场,配合开展调查询问,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七)执法人员应根据公安机关的应对情况,可以确定继续执法或中止执法,并保证安全撤离现场。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对上述涉及暴力类行为的突发事件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应克制自身的言行,不要使用过激的语言和行为刺激执法相对人及围观群众;

(二)执法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防范,正确使用防护装备;

(三)执法人员应避免与执法相对人或其他人员发生肢体接触;

(四)执法人员应尽量控制现场刀具棍棒等危险器械和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害,并将危险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突遇暴力袭击,要头脑冷静,果断决策,迅速反应,协同保护,及时控制暴力袭击者,立即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

第三节处置非暴力类行为的突发应对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受到异性执法相对人诬陷非礼时,应作出如下应对:

(一)保持冷静,克制言行,避免与异性执法相对人发生肢体接触;

(二)应由与执法相对人同性的执法人员处理案件,异性人员可以协助执法;

(三)报告上级,请求支援;

(四)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置;

(五)做好现场的摄录像取证工作,并及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执法相对人突然昏厥、发病或在逃离执法现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作出如下应对:

(一)立即停止现场执法活动;

(二)根据需要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

(三)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保护,立即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置,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救治,并将现场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四)做好现场的摄录像取证工作,并及时收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发现执法相对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弃在现场的,应及时报警,同时作好现场证据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五条 执法对象及其亲友实施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冷静,避免与当事人发生直接肢体冲突,注意保护自己,并对其攻击行为进行取证,呼叫增援。当事人不再做出攻击性行为时,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若当事人持续做出攻击动作,对执法队员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紧迫危险时,执法队员在现场执法力量处于优势时可以依照正当防卫原则制止违法行为,继续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若现场执法力量有限,则应当以保护个人安全为主,与当事人保持安全距离;适当时应紧急撤离现场,保持安全距离,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采取下跪、抱大腿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面对当事人下跪的,执法人员应当避免站立于当事人正前方,造成群众误解和反感。执法人员应当绕至当事人身体侧面,弯腰或下蹲搀扶起当事人进行劝说。若当事人始终不听的,应当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妨碍公务,执法人员应当全程音像记录,稳定其情绪继续进行劝导。若执法人员无法摆脱纠缠,可在其他执法人员配合下解脱。

第四十七条  执法对象或其亲属以自伤、自残等极端方式阻挠执法的:

执法人员应停止执法活动,执法记录仪要全程记录现场经过;尽力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其情绪升级或失控,呼叫增援的同时拨打“110”报警,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四节处置干扰执法时的突发应对

第四十八条 群众围观拍摄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职,注意言行,不强行干涉群众拍照。进行现场执法时应当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

第四十九条  群众围观起哄、煽动,诬蔑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面对不明真相围观群众的议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群众讲明实际情况及执法依据,安抚群众的情绪,态度温和诚恳,争取群众理解;面对不听劝阻持续起哄污蔑执法人员、干扰执法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行为将可能涉嫌妨碍公务,要求其立即停止起哄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取证。

第五节处置危害公共安全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应对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外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及相关部门,并采取现场紧急救治、疏散、控制、警戒、防护等应对措施。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突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人身伤害事件时,应作出如下应对:

(一)现场执法人员应立即停止现场执法活动,尽可能控制现场,克制言行,耐心说服教育,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二)立即向上级报告,紧急启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报告时,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明确突发事件性质、现场位置、伤害程度、现场围观人数等事项;

(三)现场执法人员应先行对受伤人员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护送到医院救治或等待医疗急救部门救治;

(四)现场执法人员按照应对方案的要求先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自身和财产安全,并收集重要的现场证据,等待救援应对;

(五)现场情况允许的,尽可能控制违法相对人;无法控制的,应及时掌握其基本情况和特征。

第四章    

第五十二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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