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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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4-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法〔2024〕18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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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现将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4619

(此件主动公开)


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根据我工作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实施已届满两年以上的;

(五)实施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五条  委机关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增设相对人义务、减损相对人权利;

(三)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四)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五)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

(七)是否具有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评估部门可以将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第三方单位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可在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

(二)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三)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形成后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继续实施。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包括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矛盾,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市城市管理委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匹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四)文件的操作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

(五)评估结果运用。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有效期届满重新公布的明确结论。同时,可针对配套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部门应当将评估报告印发15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该文件和改进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制定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该文件进行修改。

后评估报告提出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该文件。

后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制定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部门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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