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业项目计划
和资金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项目计划和资金全过程管理,增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持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城市管理行业项目计划和资金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委2024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原《市城市管理委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津城管规〔2023〕35号)同时废止。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管理行业项目计划和资金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项目计划和资金全过程管理,增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预算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持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有关意见的函》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业资金,包括城市维护费、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垃圾处理费、路灯维护费、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修复资金、中央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结余结转资金、自有资金和参与城市管理项目的社会资金等,均应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三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总体原则,严格落实预算编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等制度,同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项目跟踪检查、绩效评价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各类项目应按照服从规划、保障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项目应严格控制在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编造项目套取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依据职责严格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建立无缝衔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同心协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和预算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1.负责城市管理项目库(储备库、实施库)的建立、调整和动态管理;2.负责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项目资金预算的统筹、审查、落实和执行;3.负责组织审查并批复城市管理改造、提升、维修等项目建议书;4.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概算、预算和结算审核工作;5.负责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调整计划);6.负责组织开展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主要包括:1.组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2.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3.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4.负责审查批复项目调整方案;5.负责指导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方案按程序实施项目;6.负责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职责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管理、项目跟踪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程序编制报送项目资金需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等,负责组织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预算编制、执行、项目结算、资金拨付、财务决算、资产转固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业项目应参考《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程序履行项目手续。其中:新建项目履行发改部门基本建设程序;改造、维修等工程类项目,履行委内编报批复项目建议书——编报批复实施方案——编报批复预算——下达资金计划四步程序;运行、维护、养管等非工程类项目,履行委内编报批复工作方案——编报批复预算——下达资金计划三步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实施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不少于3名)对项目建议书开展论证评审,主要论证评审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对项目实施方式、资金筹措方式等进行论证,对符合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复项目建议书,并纳入市城市管理委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阶段
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设计招标工作,深化实施方案、细化项目概算,并在3个月内完成设计工作,提交项目实施方案、详细概算等报审。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估算,超出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估算的应重新履行项目建议书批复程序。
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制度,提高项目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重点对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实施计划、筹资方案等进行严格论证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对切实可行的项目,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定投资概算,并配合市财政局对投资概算进行复核,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复项目实施方案,获得实施方案批复的项目纳入市城市管理委实施项目库。
第十二条 预算编报阶段
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申报预算,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接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控制数额。所有资金预算均需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编报,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每年8月底前,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报送相关规定,组织各项目单位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报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报送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
各单位所有当年资金均需纳入年度资金预算,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予追加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阶段
依据市人大批复的年度部门项目资金预算,各项目单位报送资金计划申请,按照程序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包括谋划策划、前期推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评估论证等,按规定应列入项目成本。
为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对于项目内容复杂、投资较大、可行性高但急需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如项目单位确有提前使用前期工作经费需求的,参考《天津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向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申请下达前期工作经费专项资金计划,提前安排使用部分前期经费(按照常规前期经费的50%安排),待项目实施方案及概算批复后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时,再从中扣减已安排的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有关程序,严禁无预算实施、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等。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政府采购程序,严禁人为拆分标,能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一律履行公开程序,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竞争性方式。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分阶段招标的规定,严格限制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等特殊方式实施常规项目。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期、出资方式等组织项目建设,强化项目投资概算控制管理,禁止超概算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建设内容增减、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变更的,项目单位组织履行内部签证确认程序的同时,应及时报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规定程序。变更内容总投资超过概算批复总投资10%的,原实施方案批复废止,项目单位应形成新的实施方案重新履行申报批复程序。
项目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单位应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各项制度,按照项目预算批复内容,严控资金支出规模及范围,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优化合同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提高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未按要求及时使用的资金将予以收回、调减或扣减下一年度预算。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进度月报制度,每月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原则上不予继续安排资金,同时应落实财政、发改等部门的资金使用要求,完成项目资金线上线下数据资料报送和定期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结算阶段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报送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结算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配合项目监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督导和绩效评价,及时整改问题。
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城市管理委复审。项目单位应严格资产管理,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市城市管理委计划、财务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各项目单位对报送预算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支出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预算单位在编报项目预算时要同步制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预算绩效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填写《城市管理行业项目绩效目标表》,科学、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围绕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对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自评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章 其他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资金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使用中央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债资金)实施项目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按程序申报,获得市城市管理委批复并核定项目投资概算后纳入储备项目,储备项目应完成规定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手续),并落实开工条件和配套资金。
对照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申报意见。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中央资金下达拨付后应立即按程序使用并按月报送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出现未按计划开工、超期未完工、资金闲置、投资规模严重缩减或扩大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自有资金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实施项目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按程序申报获得市城市管理委批复后再组织实施,同时将自有资金使用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资金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和资金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引入社会资本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以招商、合作、融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实施的项目,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按程序申报并获得市城市管理委批复后再组织实施。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需重点论证项目实施背景、可行性、必要性、使用社会资本必要性、资金平衡测算、合作方式、收益分配、风险分析评估、争议解决方案等,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统筹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企双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项目主体的公益属性,坚决杜绝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四条 其他项目
城市管理行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市级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我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等相关规定,依职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项目立项和管理等工作,项目完成立项后由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区级城市管理行业项目,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完成项目立项后根据各区城市管理部门需求,按照行业统筹管理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批复实施方案,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由市城市管理委计划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以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预算、资金等相关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