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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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4-000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查〔2024〕222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停车资源

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

津城管查〔2024222

各区人民政府:

为促进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着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4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津政令〔202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3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鼓励和引导停车资源共享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提出的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深化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共享发展,坚持停车需求导向,整合停车供需信息,精准有效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和停车周转率,进一步缓解停车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共治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区、街镇三级政府管理机构在停车共享工作中的引导作用,组织和引导社区(村居)、停车设施主体(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等各方积极参与共治,建立多方协同推进机制,为停车共享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协商共享、跟踪服务的原则。鼓励由街镇作为实施主体,统筹停车资源供需关系,搭建停车供需双方对接协商平台,做好跟踪服务,强化监管协调。

坚持平等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停车资源供给方在能够保障自身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停车资源,停车资源需求方通过街镇对接使用周边停车资源,供需双方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规范服务和有序停车。

(三)工作目标

聚焦停车矛盾突出的老旧居住区、医院、商业街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充分挖潜周边公共、专用等各类停车资源,推动有条件的各类停车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办公、商业等业态之间互相结对共享停车资源,形成内外联动、错时共享的格局,切实提升既有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精准有效缓解区域停车供需矛盾。

二、组织实施

(一)切实履行属地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共享停车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办法,明确区属各部门、街镇的分工职责。可选取有条件的区域率先开展共享停车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提炼成果,成熟后形成典型示范并推广应用。鼓励各区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引入社会力量配合街镇开展工作。

(二)对接供需整合资源

街镇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梳理停车矛盾突出的老旧居住区、医院、商业街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调研周边公共、专用等各类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建立共享协商机制,对接供需双方,组织、协调、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三)组织双方达成协议

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文本(附件),具体制定本区停车共享协议,共享停车协议应明确停车共享的车辆及人员信息、泊位信息、停车收费标准、停放时限、未按协议规定停车的约束措施,以及供需双方的责任和行为规范等。街镇协同社区(村居)组织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签订共享停车协议,做好跟踪监管服务。

(四)推动管理模式创新

停车设施供给方可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共享停车设施。停车设施供给方应加强停放秩序和安全管理,停车人应当按规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须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性停车场材料,材料合格后方可收费经营。

共享停车收费一般实行包月、包季或包年等长包收费方式,在经营性停车场临时停车可按次或按时计费,其中面向居民的停车收费价格应与相关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水平相衔接,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签订的停车共享协议相关约定执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资源。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全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停车共享工作的统筹管理,建立停车共享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明晰责任分工,区级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效能,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停车共享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开展停车共享实施工作,会同相关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停车资源供给方,联合制定本区域停车资源共享方案,梳理筹措本区域可供共享利用的停车资源,组织签署停车共享协议,监督相关工作落实。

(二)实施工作考核

各区要高度重视停车共享工作,鼓励将停车共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对于具备条件且主动探索取得成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予以适当加分。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要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的观念,倡导市民文明停车、规范停车,全面发动各方积极参与停车资源共享工作;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造势,扩大停车资源共享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停车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住宅小区停车共享协议(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XX区住宅小区停车共享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供给方):              

乙方(需求方):              

丙方(见证方):              

为缓解     小区居民停车难的问题,利用小区与附近停车场车辆停放峰谷交错的特点,本着自愿开展、互惠互利的宗旨,经相关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甲方可提供   个泊位。

二、错时停车时段为:      

三、本协议有效期自日至   日。

四、本协议商定的错时停车价格实施包月价,为:    元/月,先付后停。

每月     日前须缴清下月停车费用,特殊原因需延期缴纳的,须事先经甲方同意。无故延期作放弃处理。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制定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安全、规范运营,满足乙方的错时停放需求;

(二)负责对乙方违规停放行为的提醒和现场处置工作;

(三)负责错时停车相关费用的收取、结算、退还工作;

(四)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使乙方无法将车辆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正常停放的,应协助乙方妥善解决;

(五)因“关停并转”或“场地改造”等非管理原因造成无法履约的,甲方应在服务终止前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处理退费等相关事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约定享有甲方提供的错时停车服务的权利;

(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超越双方约定的错时停车时段停车;

(三)遵守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引导文明停车,不得自行挑选泊位或随意乱停放;

(四)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五)爱护停车场(库)的各种设施,若有损坏,负责赔偿和恢复。

七、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所管区域内错时停放车辆名额,填制停车信息表,通知甲方确认;

(二)开展停车人文明停车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议的管理

(一)协议期内,因非甲方原因导致错时停车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约定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撤出该停车场,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协议期内,有关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甲方应按约定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撤出该停车场,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协议期内,若乙方无法遵守本协议第六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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