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巡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城管巡〔2024〕22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巡查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委第2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建设“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全面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巡查对委中心工作的服务作用,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责》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巡查,是指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涉及的行业领域进行的常态化检查活动。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城市良好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城市管理巡查紧紧围绕委年度重点工作,以“打造干净整洁、品质细腻、美丽宜居的城市”为目标,以发现问题为着眼点,以解决问题为落脚点,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第二章 城市管理巡查
第四条 城市管理巡查范围: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乡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城市管理巡查内容:
(一)对市城市管理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及各区落实城市管理任务情况开展巡查;
(二)对领导交办的和群众关注的城市管理问题开展巡查;
(三)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情况开展巡查;
(四)对城市供热、燃气企业落实日常巡查情况开展巡查;
(五)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开展巡查。
第六条 城市管理巡查职责分工:
(一)委城市管理巡查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城市管理巡查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汇总巡查发现的城市管理问题,提出工作改进建议,督促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依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开展日常专业巡查,配合完成专项巡查任务,推动落实巡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每月上报巡查情况统计结果。
(四)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依据工作职责,负责供热、燃气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供热、燃气行业日常安全检查等事务工作。
(五)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中心: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问题反馈的相关工作;开展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管考核工作。
(六)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运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做好巡查反馈城市道桥设施问题整改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巡查方式:城市管理巡查以委城市管理巡查处开展专项巡查与推动各业务处室和单位开展日常专业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坚持“巡查发现、分类交办、跟踪检查、重点督办”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专项巡查应根据巡查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巡查前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巡查任务和主要内容,在开展巡查过程中应建立巡查台账,巡查结束后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相关领导,反馈有关处室和单位落实整改。
第九条 委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应结合本行业特点和专业巡查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巡查计划,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和专业部门立整立改。
第三章 巡查问题处置
第十条 市级巡查员负责每日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开展日常巡查,巡查发现的问题上报至天津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将日常巡查成绩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成绩,督促属地做好巡查问题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中心巡查人员负责开展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日常巡查,巡查发现的问题上报至天津市城市道路巡查管理平台,并通过平台派至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委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行业开展日常专业巡查,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指导属地做好巡查问题整改工作,涉及违法违规问题,联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委城市管理巡查处会同委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结合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重点任务开展专项巡查,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市容环境保障工作巡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台账,向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反馈,推动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章 纪律与要求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全委“一盘棋”思想,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巡查工作职能,强化专业部门巡查和业务管理部门巡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巡查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巡查解决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把城市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巡查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经委领导批准,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群众评价高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通报表扬;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通报批评;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敷衍搪塞、不认真对待、欺上瞒下、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造成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城市管理委《巡查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津城管巡〔202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