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城管巡〔2024〕227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业经委第2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好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公仆接待日”活动,推进市城市管理委“公仆接待日”活动(以下简称接待日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组织管理提升我市“公仆接待日”活动质效措施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日活动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由委领导接听群众来电,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为民排忧解难的一项为民服务活动。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9:00至11:30举行,如遇法定节假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安排执行。
第三条 接待日活动由委城市管理巡查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配合做好接待日活动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牵头部门及负责人情况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如作调整,应当在下一次“公仆接待日”前一星期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四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的人员范围:委领导;市容建设管理处、市容景观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废弃物管理处、园林绿化建设处、园林绿化管理处、执法协调监督处、城市管理巡查处、燃气管理处、供热管理处、道桥设施处、道路巡查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确因工作不能参加的,向当次值班委领导请假,并安排业务知识过硬、沟通表达能力较强的干部参加。参加干部绝不允许一问三不知,甚至推诿扯皮、敷衍应付,造成群众反感,影响市城市管理委公信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值班委领导负责接听群众来电,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听市政府办公厅当班领导电话,汇报工作情况或接办群众反映问题;组织对当次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分析,明确承办部门;指导监督活动现场秩序。
第六条 城市管理巡查处负责市城市管理委接待日活动的组织、保障、服务和群众反映问题的督办落实工作。
(一)每年年底前拟定市城市管理委年度接待日活动计划和委领导参加接待日活动值班表,经委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每月接待日活动前,提前一星期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仆接待日活动信息表》,通知值班委领导、委相关部门(单位)按时参加接待日活动。
(三)负责记录接待日活动开展情况,对现场受理未办结的群众诉求转相关部门(单位),对转办问题进行督办。
(四)负责将接待日活动开展情况、问题办理情况等文件资料归档立卷。
第七条 委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接待日活动前一星期的周五11时前将参加活动的人员名单反馈城市管理巡查处。
(二)负责协助委领导进行现场解答,对现场不能答复的群众诉求明确专人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城市管理巡查处。
第八条 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主要职责:
(一)配合城市管理巡查处做好接待日活动现场服务、调试设备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将群众投诉问题派发至承办部门(单位)调查处置,并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按时反馈。
(三)负责对办结的工单质量进行回访,配合城市管理巡查处进行问题现场核实。对于办理不到位、回访过程中群众提出新问题的,再次派发到承办部门(单位)进行二次办理。
第三章 问题办理
第九条 接待日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城市管理巡查处对群众投诉问题进行汇总统计,对需要办理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经当次值班委领导审定后,制发工单,送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单位)在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后,应安排专人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至城市管理巡查处。办理结果应明确包含以下要素:1、是否与反映人联系,反映情况是否属实。2、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完成时限。如为不合理诉求或诉求过高,提供佐证材料。3、承办人联系方式。4、其他应该详细表述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单。如群众反映事项特别复杂,受客观条件所限,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在工单到期前1日向城市管理巡查处提出申请,注明延期原因、与反映人联系时间和方式、反映人意见等。若群众反映事项涉及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供。城市管理巡查处对延期申请进行研判后报当次值班委领导同意后,可以延期。
第十三条 经承办部门(单位)核实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于1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巡查处书面反馈意见,详细说明理由、依据,并提出转办的意见建议,城市管理巡查处初审后报当次值班委领导同意后,可以退件。
第十四条 对于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在办理结果中必须写明信访案件号,提供仲裁、诉讼等相关证据,同时提供答复群众的口径。
第四章 问题督办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巡查处会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采取电话回访、现场核实等方式,对办结问题进行随机抽查,对办理不到位、回访过程中群众提出新问题的,派回原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巡查处每月编印《城市管理巡查信息简报》,通报接待日活动受理问题办理情况。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将各区城市管理委受理问题办理情况纳入月度考核。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值班委领导应按时参加接待日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值班领导的,由委办公室及时协调其他委领导参加。媒体公布后,非特别紧急的事情,原则不再做调整。
第十八条 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安排业务知识扎实,沟通表达能力较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工作,做到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不合理诉求解释到位。
第十九条 接待日活动参加人员应遵守活动现场秩序,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不得迟到、早退、随意走动、接打手机。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重大紧急事项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工单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经研判属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