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工作规定的通知
津城管法〔2024〕221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依据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我们对《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规定》(津城管法〔2023〕107号)个别条款作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正式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确保我委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推动实现天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城市管理实际出发,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要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起草或牵头起草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均应该在起草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出台或者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委机关各处室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政策法规处作为我委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起草部门可以提交审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提交审议,应调整至符合规定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2.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四)例外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流程
(一)委机关各处室在起草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起草或审查过程中依法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的,应当依法开展。
(二)起草部门应当将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法规处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起草部门可以提交审议。
(三)凡拟报请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件前,应当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径送市市场监管委审查。经审查后,起草部门应当将市市场监管委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作为备查材料,随请示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未经市市场监管委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审查标准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收文。
(四)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竞争审查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一)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起草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二)严格审查增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滥用例外规定。政策法规处要对照审查标准从严把关,出具审查报告,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定期开展评估
市城市管理委在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使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逐年评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委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关工作规定。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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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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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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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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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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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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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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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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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
是/否 | |||||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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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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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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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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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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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
是/否 | |||||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服务)、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服务)、要素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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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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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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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服务)、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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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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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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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
是/否 | |||||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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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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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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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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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
是/否 | |||||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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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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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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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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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防范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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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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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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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