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
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城管热〔2024〕314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供热单位:
现将《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程、标准,结合我市供热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服务活动且纳入集中供热管理的供热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供热单位为供热站或热电联产供热片区,即每个供热站或供热片区为1个独立的被评估单位。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的统筹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在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本细则对辖区内供热单位实施评估。对于跨区供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本细则分别实施评估。
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区城市管理委的供热服务质量评估,对评估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评估周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六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备设施维护方面,包括热源辅机故障处置、管网故障处置、管网改造落实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包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运行管理方面,包括供热运行参数及参数上传等情况;
(四)供热服务效能方面,包括岗位人员配置及工作效能、不满意工单病例档案建立、12345工单问题的处置等情况。
第七条 评估实行年度百分制综合评估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设备设施维护方面15分;安全生产方面15分;运行管理方面30分;供热服务效能方面40分。
年度评估分值全市排名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60分(含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供热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供热启动后1周内,累计3次供热万平方米工单量全市排名前10名的。
(二)因供热质量受到国家、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五)未按《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委应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个评估周期的评估结果报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相关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委约谈该供热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监督问题整改,并将方案及问题整改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
第十一条 2024-2025年度采暖期起,按此细则实施。
附件: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