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城管人〔2024〕335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规范使用、科学管理、全程监督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适用范围: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辅助决策;
(二)参与行业调研督导、安全检查及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中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城市管理领域项目评审、验收;
(四)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由科技管理部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各业务管理部门,办公室及天津市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组成。
科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专家库总体建设、统筹协调、运行管理;
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入库复审、对外推荐、出库审核、业务类别划分及对使用行业子库专家的监督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负责线上办公系统专家库使用模块的具体建设、运维管理及技术保障等统筹协调工作;
研究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具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信息管理及专家的培训交流和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按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分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景观、供热燃气、道路桥梁、城市管理等子库。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德才兼备,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职责;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
(四)从事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奖项、被评为全国或省部级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技能人才)、获得“海河工匠”、天津市优秀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或在专业领域实现突破并取得优异成绩;
(五)熟悉国家及地方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征集采用公开遴选、定向邀请、行业推荐等方式,突出公开公平公正。
(一)公开遴选。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如实填报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申报。
(二)定向邀请。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所在单位认可,按程序入库。
(三)行业推荐。根据工作需求,适时与有关单位建立专家交流合作机制,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程序吸纳入库。
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扫描件;
2.现任各类型专家的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近3年);
3.个人所获荣誉证书扫描件(近5年);
4.发表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近5年);
5.专家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或推荐表);
6.廉洁自律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定程序:
(一)初审:研究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对比核实。
(二)复审: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各业务管理部门复审,结果报委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三)公示终审:对通过复审的专家,在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的,纳入专家库,发放《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聘书》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九条 专家库使用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可根据需求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抽中专家不能参加时,可补充抽取;专家库难以满足要求的,报请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另行聘请专家。
(二)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系统内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辅助决策、项目审批等累计不超过6次,日常监督检查、培训交流等工作可适当放宽。
(三)回避原则。与专家有利害关系的咨询服务,或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抽中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回避的,或被咨询服务单位提出合理回避理由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
(四)优先原则。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本专家库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报请批准后,优先选择本市专家,优先选择活跃在专业实际工作和科研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五)辅助原则。使用部门(单位)要承担决策主体责任,对专家意见严格把关,避免以专家意见代替行政决策。
第十条 使用部门(单位)申请使用专家一般程序:
(一)先行向委业务主管处室及委业务分管领导申请使用专家的项目、专家数量和要求及专家费用安排;
(二)在线上专家库使用模块登记申请具体事项并附项目审批及专家使用费用已落实等批准文件;
(三)研究中心核对登记内容和要件,经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后,随机选取专家;委属单位申请使用专家的,增加业务管理部门确认环节;
(四)随机抽取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或专家不能参加的,可申请补抽,原则上补抽不超过2次;
(五)专家使用单位在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专家使用鉴定表》,同《专家诚信承诺书》一并上报,经业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需重新核实填报。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指定专家的,按照第十条(一)程序先行审批,再通过线上专家库使用模块的特殊程序填报。
第十二条 库内专家不能满足特殊工作需要的,经请示委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邀请库外专家,并通过线上专家库使用模块程序报备。被邀请专家可按照需求适时纳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需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由使用部门(单位)请示委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按照需求调用相关专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政府部门、机构需要使用专家的,依申请文件,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专家自愿参与。根据工作需要,与国家及其他省市地区,特别是京冀地区共享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受邀工作;
(二)专家有查阅相关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参与受邀工作的权利;
(三)接受受邀工作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抵制、检举、揭发受邀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按要求完成受邀任务,并对提出的专业意见负责,对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廉政纪律,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不得私下与任何竞争主体或者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的财物或利益;
(三)不得将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宣传和使用;
(四)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按照要求更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随项目一并申请。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专家受邀参与的工作类型,参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以及因需要使用异地专家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用制,聘期为3年。专家到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入库程序续聘。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在库专家可随时更新个人信息;定期向在库专家及所在单位进行信息确认与更新,未按时确认的,专家资格冻结,重新确认后,可解除冻结。
第二十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且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一)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职业资格取消等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个人提出退出申请等自然出库的;
(二)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受聘的;
(三)存在违纪违法、失信行为,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造成参与工作重大失误的;
(四)违背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业内造成不良声誉的;
(五)专家资格解除冻结后仍“不合格”的。
对于非自然出库的,反馈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所在单位获知专家在库外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及时通知研究中心并撤销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专家接受邀请后,应在活动开始前,由本人填写《专家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评价”原则,专家使用单位在工作结束后,需评价专家履职情况。
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一)优秀:科学严谨、观点鲜明,能高质量完成受邀工作,并提出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专业意见。
(二)良好:认真负责、观点较鲜明,可提供较为客观公正、具有一定针对性的专业意见。
(三)合格:能按要求完成受邀工作,意见针对性不强。
(四)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不合格。
1.无故缺席的;
2.提出的专业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
3.受邀工作中有较为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出现2次评价等级“不合格”的情况,专家资格将被冻结半年,解除冻结后再次出现参与活动“不合格”情况,予以清退出库。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专家入库、选取、专家论证评审、回避及评价等活动全程留痕,做到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管理、使用专家库过程中,严控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等工作的知悉范围,不得干预专家正常履职,不得泄露专家个人信息和咨询意见,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0日印发的《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申请表(邀请表)
2.专家诚信承诺书
3.专家使用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