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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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5-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61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严格规范

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管理涉企行政检查,防止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及我市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检查程序

(一)清理检查事项。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认领的原则,全面清理城市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和实施层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导致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应当自法定依据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逐级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按规定予以调整和公布。(执法协调监督处、法规处、行业管理处室、安监处、政务服务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持证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违反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行政检查异地协助规则,超出属地管辖范围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执法协调监督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行业管理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检查标准。城市管理委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标准,结合本领域行业监管风险点和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分类制定行政检查表单,并自制定之日起15日内反馈市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协调监督处、行业管理处室、安监处、政务服务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制定检查计划。每年4月底前,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制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时间、检查实施层级等。根据客观需要确需部署专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专项检查计划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公示。因紧急部署等原因需对专项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于调整后15日内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无需再重复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执法协调监督处、行业管理处室、安监处、政务服务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制定检查方案。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应当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严禁以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负责人替代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履行批准手续。(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行业管理处室、执法机构或区城市管理委负责)

(六)规范检查行为。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按照统一的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企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执法信息。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执法协调监督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行业管理处室、安监处、政务服务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检查方式

(七)拓展非现场检查。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应当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逐步提升非现场检查比例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不再实施现场行政检查,推动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市城市管理委行业管理部门推动完善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规范领域非现场检查的实施。(执法协调监督处、行业管理处室、安监处、政务服务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压减检查频次。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推行综合查一次,推动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抽查和部门内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时,对信用好、风险低的检查对象可以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20256月底前,市城市管理委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要求,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需要,确定同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在市城市管理委网站予以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包括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频次。全年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的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内容。(执法协调监督处、行业管理处室、安监处、政务服务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扫码入企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或者按照其他规定确定。行政执法人员入企前,应当主动出示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检查码,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检查码的,也可以出示载有涉企行政检查主体、项目、依据、时间、执法人员等信息的检查任务单。(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行业管理处室、执法机构或区城市管理委负责)

(十)推动柔性执法。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检查对象及时自我纠错、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促进依法生产经营。细化量化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和优案差案双评制度,鼓励结合本领域实际编制企业合规经营指南。(执法协调监督处、行业管理处室、安监处、政务服务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数字赋能。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信息归集办法》,采用直接录入方式的应当在每个执法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案件信息准确、及时归集至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应归尽归。充分利用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强化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入企扫码信息、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数据的分析比对,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执法协调监督处、网信办、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评估检查效能。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探索在检查对象依法要求听证后,组织第三方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市城市管理委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统筹。(执法协调监督处、行业管理处室、安监处、政务服务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检查要求

(十三)严控专项检查。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根据本领域监管客观需要,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部署专项检查;必要时,评估工作可以征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意见。专项检查应当严格控制检查数量、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不得超出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实施专项检查的行业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或区城市管理委负责)

(十四)优化个案检查。拓展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检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复议和12345便民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案件线索交流对接机制,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涉企个案检查,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个案检查合理频次由市城市管理委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实际确定。个案检查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合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实施。(执法协调监督处、法规处、审计处、巡查处、安监处、政务服务处、行业管理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执法监督。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工作情况检查、案件评查、专项监督、督办以及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开展活动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对不具备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实施检查、未按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未按程序规定和检查标准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制发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及时督促纠正;对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检查对象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执法协调监督处、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工作统筹。市城市管理委行业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对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规范、细化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加强检查人员、计划、方案等的管理,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训内容,区城市管理委一并做好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执法协调监督处、安监处、政务服务处、行业管理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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