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综合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重大行政
执法案件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管理,建立报告制度,规范督办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委督办重大案件以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查处和报告重大案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桥梁、供热燃气等城市管理领域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依法需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财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本辖区重大案件查处和报告职责。
市城市管理委执法协调监督部门履行重大案件督办职责。
第五条重大案件实行全程报告制度,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告重大案件:
(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报告表》,并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委执法协调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要求及时报送;
(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时,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报告查处结果;
(四)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及时报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
执法机构认为情况紧急的重大案件,可以采取电话、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先行报告,并及时补录登记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协调监督部门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列为督办的重大案件,市城市管理委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要制发《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督办函应当载明案件违法情况、调查处理要求以及办结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案件督办可以采用发函、约谈、听取汇报、现场踏勘、查阅资料、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重大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的形式报告。
第九条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在每年的《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中书面报告本辖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案件分析和成绩不足等。
第十条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清案件违法事实;
(二)理清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
(三)对处理案件可能造成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案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督办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没有按时完成案件调查处理的,应当在调查处理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协调监督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案件联络员,必要时成立案件指导组,对执法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执法机构应制定案件查处方案,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督办的重大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需要继续督办的,可以撤销督办。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管理委负有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落实重大案件全程报告制度的;
(二)故意推诿、拖延、瞒报、谎报的;
(三)无正当理由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
(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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