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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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5-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综合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负有城市管理行政职权的其他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按照市政务服务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制定城市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市、区城市管理委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公开、公正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注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实施行政处罚(强制)裁量基准》《实施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征收裁量基准》《实施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奖励裁量基准》是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标准。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法定依据的修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基层执法实践的积累,应适时补充、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在市城市管理委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市、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或执法协调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所实施的行政裁量行为进行自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实施主体、实施层级等内容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处罚(强制)的基本规则、处罚(强制)的裁量因素、不予处罚(强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从重处罚的适用、实施处罚(强制)裁量的其他要求、处罚(强制)事项名称、处罚(强制)依据、处罚(强制)情形、处罚(强制)基准等内容

第十制定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实施主体、实施层级、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等内容

第十制定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行政确认事项名称确认依据、确认申请材料、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办理时限、实施层级、实施主体等内容

第十制定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行政奖励事项名称奖励依据、奖励申请材料、奖励条件、办理程序、实施主体、实施层级等内容

十五市、区城市管理委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适用情况予以载明。

十六市、区城市管理委适用本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并报市城市管理委执法协调监督部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案卷保存。

十七市、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或执法协调监督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实务纳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范围,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能力。

十八市城市管理委执法协调监督部门应通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适用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津城管监〔202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施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

2.实施行政处罚(强制)基准表

3.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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