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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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5-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执〔2025〕6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城市管理委,委相关处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11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

企业联系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提升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委依照本办法选定、参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发挥社会监督效能的固定联系单位。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监督范围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选定要求】市、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职责、覆盖经营门类、代表性突出等原则,结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按程序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第四条【职责分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应坚持市级统筹、市区联动、社会参与、共同推动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委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统筹推动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设立、运行、动态调整等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推动建立、协调、联络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选定条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较强的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以及诚信守法意识和能力;

(三)具有熟悉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四)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够积极参加调研、座谈、观摩交流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或影响力;

(六)当前不存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记录;

(七)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选定程序】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采取面向社会征集企业自主报名和各区城市管理委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步名单;按照选定原则、条件等,组织对候选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考察,按内部批准程序确定企业联系点名单并对外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确定最终选定名单,向企业联系点授予牌匾或者颁发证书。

第七条【联系点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职责:

(一)主动宣传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相关政策;

(二)及时向市、区城市管理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接受问卷调查,协助收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社情民意,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等;

(四)对市、区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工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及时反映市、区城市管理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市、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沟通联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选定、撤销相关工作;

(二)开展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执法服务活动,及时解答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

(三)及时受理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投诉、举报,并对反映执法问题或违法线索的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予以保密;

(四)督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调查处理联系点企业反映问题;

(五)及时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六)对联系点反映的涉企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论证,采取相应措施研究解决;

(七)其他有关涉企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九条【工作机制】市、区城市管理委要与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建立日常联系工作机制,分别确定1名负责同志和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工作。联络方式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电话或书面征询意见等形式。

市、区城市管理委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严格保密。

第十条【综合评价】市、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提供高质量意见建议的联系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报表扬。

市、区城市管理委可以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对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和执法服务为民活动等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撤销情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第七条规定职责的;

(三)主动提出取消联系点申请的;

(四)有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五)市、区城市管理委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的。

区城市管理委认为应取消相关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应当及时收回牌匾或者证书并报市城市管理委备案。市城市管理委应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期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每次任期3年,本期届满之后企业联系点自动取消。有意愿继续担任联系点的,可以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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