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因立法技术问题,《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津城管绿规〔2025〕3号)废止,现重新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请抓好落实。
202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动园林绿化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委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绿化中心负责市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可参照市级部门完善园林绿化监督职能,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委可以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承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10日内,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到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办理园林绿化质量监督手续:
(一)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二)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
(三)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市、区城市管理委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园林绿化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参建各方的竣工验收报告及与其相关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图(电子版)、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向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履约管理。
实行代建制的园林绿化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履约能力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资料。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总承包模式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园林绿化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及专职质量管理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检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及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日记、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市、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抽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抽查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结构安全重要部位的质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区城市管理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区城市管理委将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赋分,其分值将影响最终评价结果,最终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天津)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