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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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5-000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综合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101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规范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缺乏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法定职权,随意执法。

二、严禁区别对待当事人、滥用行政裁量权、徇私舞弊,选择执法。

三、严禁违规异地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法“查扣冻”,趋利执法。

四、严禁简单粗暴执行法律条文、“一刀切”不考虑执法后果,机械执法。

五、严禁重处罚轻教育、重罚款轻纠错、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简单执法。

六、严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严禁态度恶劣、言语粗鲁、训斥威胁、行为过激、使用暴力,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九、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

十、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一、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不得强制案件当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四、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十五、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十六、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十七、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十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二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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