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综合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规范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缺乏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法定职权,随意执法。
二、严禁区别对待当事人、滥用行政裁量权、徇私舞弊,选择执法。
三、严禁违规异地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法“查扣冻”,趋利执法。
四、严禁简单粗暴执行法律条文、“一刀切”不考虑执法后果,机械执法。
五、严禁重处罚轻教育、重罚款轻纠错、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简单执法。
六、严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严禁态度恶劣、言语粗鲁、训斥威胁、行为过激、使用暴力,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九、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
十、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一、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不得强制案件当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四、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十五、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十六、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十七、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十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二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