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业经2022年第19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公用事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领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供热保障、燃气运行、道桥维修养护、机动车停车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用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局办公室、法规处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核、合法性审查、跟踪检查,以及目录编制等。
第九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草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作出决策时间安排,其他需包括的内容。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机关各处室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本部门承办以委、局名义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分别报送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法规处共同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相关职能处室未申报的事项,办公室、法规处可要求责任部门补充申报或直接将该事项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完成后,由办公室呈送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来源:
(一)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提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责任处室研究论证;
(二)局机关处室结合职责和任务分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启动决策程序后,由局长办公会指定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六条 对涉及社会公众切实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不得随意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出具书面论证,说明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详细分析,并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部门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前,必须由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确保决策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并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等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局党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一旦做出,应通过市城市管理委官方网站或报纸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承办部门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负责该项决策执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向局长办公会报告重大行政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督办台账,进行常态化跟踪检查,督促决策执行部门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由承办部门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相关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条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我局承办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事项,不作为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津城管办﹝2022﹞97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