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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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对2022-2023采暖期供热计量用户用热量进行修正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9080/2023-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公用办〔2023〕39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专业集团公司、各相关供热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20222023采暖期实际供热天数145天,超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关于我市供热计量价格定价天数。考虑延长供热期是我市统一实施的惠民措施,延长期内用户增加的用热量不应由用户承担,需对供热计量用户的用热量进行修正。

根据实际延长天数与相应的室外平均温度,经计算并组织行业专家论证,用热量修正系数为0.96。依据《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津建公用〔201459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文件规定,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0.96

即:居民住宅用户热费=7.5(元/ m2×计费面积(m2)+0.13(元/ KWh×实际耗热量(KWh×0.96;非居民用户热费=12(元/ m2×计费面积(m2)+70(元/GJ×实际耗热量(GJ×0.96

特此通知。

                             20234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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