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拟订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区编制区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四)拟订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承担相关责任。
(五)组织实施市容市貌建设项目,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做好街道综合整修具体工作。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维护、运行、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行、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和城市照明保障。
(六)负责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
(八)负责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工作。对全市重大活动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及城区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实施统一指挥。指导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化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九)负责公园管理,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参与重要燃气供、用气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参与燃气价格政策的制定。负责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燃气供应、供气设施安全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管。负责对居民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实施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管理。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参与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制定。负责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供热行业服务工作。组织供热燃料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供热节能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监督管理。参与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的验收。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市场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执法监督。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负责已接管的道桥范围内地下管网施工的协调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研究建立城市道路管线井日常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城市道路管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管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考核。
(十四)负责城市停车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的监督指导。
(十五)研究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制定工作目标、标准,并组织实施和考核。组织、指挥、调度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负责重大和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及执法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定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和处罚标准。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考核、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法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访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商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的建设、运行的监管。组织推动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和评估,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十八)负责城市管理普法、宣传教育、综合统计、对外交流。
(十九)依法依规履行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强化监管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二十)组织推动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一)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职能转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加强、优化、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构建权责清晰、服务高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城市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城市管理标准化水平。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在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分工。
(1)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编制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既有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监督管理,参与新建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订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建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与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渣土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⑴市城市管理委统一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渣土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负责渣土运输、处置、再生利用行政管理。负责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和各区渣土治理工作。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包括渣土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在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各类工程施工现场控尘标准,对渣土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房屋拆迁、装修、水务工程等施工现场渣土堆放、苫盖、控尘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与市公安局进行联合执法,承担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改装管理,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3.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和部门绿化工作,负责跨区域、跨系统领域的协调。组织天津市绿化先进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排的相关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绿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化工作,负责外环线两侧绿化带管理工作。
4.与市交通运输委在超限超载治理方面的责任分工。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治超主体责任。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对城区道路桥梁超限超载车辆的巡视检查、信息采集工作,配合治超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