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现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