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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实施后评估报告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04 15:17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于201912月印发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对园林绿化竣工备案工作进行规范。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要求,现实施细则开展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目标

通过实施后评估,对《实施细则》的内容、成效、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实施细则有效期满后修改或废止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开展情况 

市城市管理委作为实施《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20232月分3个批次组织各区城市管理委召开行业制度建设会议,对《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进行研讨;202310月与市住建部门召开会议,学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经验做法;202312月,组织各区城市管理委总结竣工备案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实施细则》开展评估,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后形成评估意见。

三、评估内容

(一)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实施细则》共四章1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对象、备案部门、工作原则等;第二章备案流程主要明确了备案资料、审查要求等;第三章移交流程主要明确了竣工备案与移交的衔接;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和有效期等;此外附件提供了工作流程图和竣工备案表。《实施细则》自印发以来,各区城市管理委均能积极贯彻落实,一些辖区通过政策宣传、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竣工备案工作,在完成竣工备案的绿化项目中,除早期个别一些项目采取建设工程非经营性配套公建竣工备案表、与《实施细则》中新的竣工备案表格式不一致外,绝大多数都能按照《实施细则》进行竣工备案,为提高城市绿化建设质量发挥了作用。

(二)文件的合法性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编制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对照《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修订)等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存在与法规相抵触、与政策相冲突的问题;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没有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的情况

文件的合理性

实施细则》《天津市绿化条例》关于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的实施进行细化,有助于各区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方便因工作需要调取或依申请公开绿化竣工备案资料;便于加强城市绿化竣工备案工作的监管。

)文件的操作性

实施细则》要求上报的材料与我市建设工程领域要求的竣工备案材料基本一致,其要求的参建各方提供的质量报告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要求,具备可操作性。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随着《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再次修订,《实施细则》第10条中引用《天津市绿化条例》的条款序号已发生变化,但涉及的条款内容无变化。二是由于绿化竣工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工作中发现有一些建设单位主动备案的自觉性不强。

四、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

经过后评估分析《实施细则》内容合理,实施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城市绿化工程备案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初步建议《实施细则》继续有效待有效期满前按规定组织适当修改针对有的建设单位备案主动性不高的问题,建议后续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增强检查力度,提高《实施细则》覆盖面,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打下基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