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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年度频次上限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6-26 11:22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年度检查

频次上限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

市、区


2

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

从事供热服务的企业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二十三、四十条等

2

市、区

市级23家,各区根据实际确定

3

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行为的检查

建筑垃圾源头排放、运输车辆、末端处置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每个施工项目不超过2


4

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企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每个施工项目不超过4

市、区

市区两级按照市管、区管桥梁各自开展检查

5

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是否遵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

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企业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五、二十八、三十二、四十、四十一条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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