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 频次上限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4次 |
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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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 |
从事供热服务的企业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二十三、四十条等 |
2次 |
市、区 |
市级23家,各区根据实际确定 |
3 |
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行为的检查 |
建筑垃圾源头排放、运输车辆、末端处置相关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
每个施工项目不超过2次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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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企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每个施工项目不超过4次 |
市、区 |
市区两级按照市管、区管桥梁各自开展检查 |
5 |
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是否遵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 |
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企业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五、二十八、三十二、四十、四十一条等 |
2次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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