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天津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120110061202052Q | 单宗兴 | 津综执处决字(2022)第037号 | 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 | 天津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 | 相对人天津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相对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满经复查,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相对人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 | 10.000000 | 2022/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