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
1、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本机关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
4、本机关有关统计信息;
5、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本机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本机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具体参见《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草案)》。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为http://csgl.tj.gov.cn/)、政务新媒体(政务微博账号:天津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天津城市管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以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图书馆、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可以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1、申请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http://gk.tj.gov.cn/)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通过信函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1)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机关办公室)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寄件请注明“依申请公开”)
邮政编码:300381
网上受理:http://www.tj.gov.cn/zwgk/zfxxgkzl/ysqgk/ysqgjsq/
2、受理原则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申请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的收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邮政编码:300381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28455012
传真号码:022-28455048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1、上级行政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022-83605515
传真号码:022-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投诉电话:02- 83605515
传真号码:022-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