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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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MB1660879L/2021-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绿规〔2020〕3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城市绿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2022年12月31日到期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市城市管理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津容建规20181号)、《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津诚信领导小组20202号)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123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津容建规20181号)、《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津诚信领导小组20202号)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城市管理委是本辖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具体进行信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负责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具体管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负责组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市属新建项目和养护项目的质量考核,为信用评价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有关证明材料;负责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也将纳入信息系统,具体评价考核方法另行制定)。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依据国家及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汇总辖区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负责组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区属新建项目和养护项目的质量考核,为信用评价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奖励信息。

第五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提交或申报奖励信息,供信用管理部门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信用管理部门申报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信息录入实行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书,对其提交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委依据国家及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汇总报至市城市管理委。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委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对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网站公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登录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把评价结果引入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作为资信标部分的评分标准,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和政策引导需要,不定期调整和公布信用评价系统的评价标准,公开、公正、公平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123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