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古树名木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
现将《天津市古树名木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古树名木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科学精准认定古树名木,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行政确认,及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古树名木登记,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古树名木均需进行古树名木鉴定、认定、登记,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古树名木的申报、鉴定、行政确认、建立档案和标记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古树名木后均可申请行政确认。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需满足树龄在百年以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树型奇特、本市罕见。
第六条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古树名木行政确认申请表后,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委窗口提交申请。
第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到行政确认申请后,逐株进行现场调查,对申报古树名木的树木进行现场核查、走访知情人、查阅史料记载,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八条现场踏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树种、树龄、树高、胸围、地围、冠幅、树木特殊情况描述、树木生长地点及生长势。
第九条古树名木经专家鉴定后,予以行政确认,确定养管责任人。
第十条行政确认后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进行GPS定位,施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和挂牌管理。
第十一条登记后入册的古树名木需按照《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和复壮技术规程》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天津市古树名木行政确认申请表
申请单位(申请人) |
签字(盖章) |
联系人 | |
树 种 | 中文名: 拉丁名: |
科 属 | |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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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龄 | |
树高 米 | 胸围 厘米;地围 厘米 |
冠幅 | 平均 米;东西: 米;南北: 米 |
生长势 | 正常 衰弱 濒危 死亡 |
权属 | 国有 集体 个人 其它 |
古树历史传说或名木来历 | |
区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市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一份。
附件2
天津市古树名木登记表
古树名木编号 | |
古树名木级别 | |
生长地点 | |
树 种 | |
生长势 | |
古树名木养管责任人 |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区级监管部门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监管部门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受理机关各一份
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