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切实保障人民权益,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镇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修订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rglc@tj.gov.cn,标题注明“‘供热管理办法’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电话:63081911
附件:1.《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6月18日
草案正文
见附件
背景介绍
一、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升供热管理水平,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依据《民法典》《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对照研究现有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明确收费主体。明确供热采暖费的收费主体与交费主体,是确定供用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提出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2)明确收费面积。明确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包括范围,确定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的计算方法。提出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采暖计费面积的计算原则。
(3)明确收费时间。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1‰违约金。
(4)明确收费办法。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二)《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规范测温行为。规定了测温时间,明确测温行为准则。
(2)明确测温程序。明确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服务的办理流程。
(3)确定仪表达标。要求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如用热户对测温仪表的准确度有疑义,可申请检定。
(4)明确新建房屋测温责任主体。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测温。
(三)《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供热单位、用热户对于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居民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居民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非居民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规定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管理办法。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3)规范故障抢修行为。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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