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并实施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查、检测制度,明确安全巡查周期流程、内容以及教育培训、劳动防护、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等内容;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入户巡查人员的全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巡查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逐级、逐岗签订安全巡查责任书,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二)燃气经营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加强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应配备必要且符合标准的检查工具设备,以及安全检查记录表、反馈告知单等。
(三)燃气经营企业对巡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巡查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上岗。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村(居)燃气安全协管员开展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燃气安全知识。
(四)燃气经营企业分类逐户建立燃气用户服务档案,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逐次上门服务的燃气用户安全检查记录、燃气用户信息采集单、安全隐患告知单(含整改建议)、到访不遇告知单和到访不遇明细表等。
(五)燃气用户服务档案应真实、完整,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实现服务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