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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4-11-19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一)燃气用户应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实施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

(二)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燃气用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燃气用户仍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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