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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居民每家还要缴纳垃圾处理费?
发布日期:2024-11-21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缴纳。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照津财综[2017]165号文件规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5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3元;外埠来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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