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新建房屋前两个供热期为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保障用热户合法权益、检验供热设施,避免因新建房屋供热配套设施存在质量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造成经济损失,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能办理暂停供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