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
(2)应配合供热单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影响供热单位检查、维修和更换的,用热户应予拆除。用热户不配合供热单位检查、维修和更换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