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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9-03-06 16:25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9-03-06 16:25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策原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做好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原文: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郝学华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郝主任您好!

  郝学华: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郝主任,那么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立法思路好吗?

  郝学华:好的,《规定》是在2012年12月13日颁布的第57号市人民政府令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大家知道,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在城市交通、社会治安、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次修订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以前《规定》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美丽天津建设需要,城市照明不仅要亮化,还要美化;不仅要管起来,还要精细化,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在立法层面上提供更加充分的管理依据和制度保障。二是城市对景观照明的需求越来越高,在新建和改建上有很多制约瓶颈需要解决,比如业主阻挠施工问题、景观照明的规划问题、控制管理问题。对于功能照明,城市范围越来越大,照明基数越来越庞大,产权单位又多种多样,有政府建的,还有非政府投资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固化我市的成熟做法,用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

  主持人:郝主任,《规定》在立法思路上有哪些特点呢?

  郝学华:《规定》在立法思路上最主要的特点:一是责任更加明确了。包括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区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规划、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在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上实现了突破。二是管理规范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总体来说,这次修订《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既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指示要求和建设美丽天津的实际举措。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郝学华

  主持人:新的《规定》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郝学华:《规定》虽然从体例结构上与原来老的规定变化不是很大,但修订的条款和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下面我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规定》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确保资金投入、专款专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这条从根本上确立了两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职责。以前的规定没有明确区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造成各区行政主管部门上下不一致,使得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存在上下不对接、体制不顺畅问题,市级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履行全市城市照明监督管理职能。新的《规定》明确了市、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解决区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缺失问题,理顺和完善了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

  (二)充实完善了功能照明内容。原《规定》对功能照明设施的设置范围仅限于城市道路、广场、车站、居住区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不断增加,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城市道路、隧道、居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及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都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三)明确了城市照明维护运行责任。我市城市照明采取的是建管分离体制,由于衔接上的问题,部分照明设施存在着事实上的管理缺失和缺位问题。新《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不同区域的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主体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就厘清了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责任,确保所有设施都有人管、管到位。

  (四)提高城市照明智能化管理水平。当前是社会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现在都在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管理部门,我们也一直非常重视提高城市智能化管理工作。

  我市城市照明设施量比较多,目前全市共有路灯功能照明设施24万基,灯具35.6万盏,中心城区景观照明设施1386余栋(处),灯具保有量121.78万盏(米)。为了更好地做好全市众多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的需要,新《规定》明确规定了本市城市照明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智能管理平台,对全市各类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

  主持人:郝主任,《规定》中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呢?

  郝学华:《规定》总共5章47条。在这里,我按照条文顺序挑几条比较重要、核心和关键的条款作简单介绍。

  (一)城市照明的定义。也就是具体哪些属于城市照明的范畴。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也就大体上分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两大块。其中,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也就是保障人们晚上外出的安全;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这是为了让城市晚上更亮丽。另外,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包括灯杆灯具以及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这是城市照明的基本概念。

  (二)城市照明的设置要求。也就是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哪些规定,不能随意设置。《规定》第十四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原则要求:一是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减少使用多种型号、多种材质的灯具和异型灯具,方便日后运营维护;二是景观照明设计积极向上、美观大方。

  (三)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照明管理中的要求。城市照明管理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维护单位的责任,同时也是每一位市民朋友的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得对功能照明设施实施以下行为: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向功能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投掷物体;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功能照明设施;擅自操作功能照明开关设施;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不得对景观照明设施实施以下行为:擅自调整、拆改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控制设备;设置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开启的控制系统或者设备;故意遮挡景观照明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景观照明效果的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都会按照这个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们携手并肩,共同爱护保护好城市照明设施。

  主持人: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委将开展哪些具体工作、实施哪些新的举措,来进一步提高城市照明的管理水平呢?

  郝学华:今年3月1日起《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将迈进一个依法治理的新阶段。为此,我们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各区政府明确区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区级城市照明管理体系,确保编制到位、人员到位,保证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上下联通、匹配衔接。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杜绝“失养”、“失管”现象。通过调查摸底,目前全市路灯建设未移交项目共有216项,今年,我们将主动推动建设部门、施工单位和属地管理部门开展攻坚会战,协调建设方与接收方按照相关规定、财政政策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管理空白盲区。三是落实好“四同步”,确保新建路灯设施交接顺畅。新《规定》在原来“三同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同步验收”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有些建设项目因照明设施验收滞后导致有灯不亮问题,我们要加大建设期的协调力度,确保照明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投入使用。四是提高城市照明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要采取措施,实施网格化管理,研究制定新的交接办法,把所有城市照明设施都明确到管理部门、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头上,确保管理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五是制定有关配套文件。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实施细则》和《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随着工作的需要,我们还将制定一系列配套性文件,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落地生根。

  主持人:郝主任,我们是如何做好宣传工作的呢?

  郝学华:您说的这个很重要,其实今天这个访谈就是个很好的宣传机会。去年12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这部规章后,我们立即组织各区、各单位认真学习国清市长讲话精神,印发了宣传贯彻通知,在城市管理系统开展普及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首先从内部开始学习《规定》内容,掌握《规定》精髓,全面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其次,对于社会层面,我们将组织开展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媒体、网络、公园、宣传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市民对城市照明管理的知晓率,宣传好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利于共建我们的美好家园。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郝主任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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