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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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做好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9-000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景〔2019〕25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市容景观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城管景〔201925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做好天津市城市照明

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路灯处、各有关单位:

20181218日,第36次政府常务会通过了《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会上,国清市长进行了详细点评,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落实国清市长讲话精神,确保新《规定》落实落地,根据国清市长的指示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51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规定》的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好《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为目标,以国清市长的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为指导,以提高照明管理水平、优质服务百姓生活为出发点,践行四个意识,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全面提升我市照明管理质量。

二、目的意义

学深学透并落实好《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进一步指导工作,提升管理质量水平,提高亮灯率、设施完好率,优质服务好社会百姓。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加强统一领导,指定牵头部门,严密组织此次活动,制定专项学习方案和落实《规定》计划安排,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协调推动,为建立并完善城市照明管理组织机制,全面提升城市照明智能化管理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思想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教育。各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清市长讲话精神,并结合实际,集中1个月时间,组织普及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扎实学习《规定》内容,分层分级抓好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行业养护管理等单位要组织专题宣讲,学精学透《规定》内容,研究制定落实《规定》方案,分析梳理存在问题,全面抓好《规定》实施。要通过报刊、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组织专题宣讲,确保《规定》内容尽人皆知,使广大市民了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举措方针。

(三)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各区加快明确区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机制,明确管理职责,确定三定方案,保证区级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与市级主管部门的上下联通、匹配衔接。

(四)保障资金投入,确保足额拨付。各区要建立资金渠道,加快明确区属照明设施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足量足额拨付,做到建设、养护资金随量调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核查基础信息,建立设施台账。各区、各单位要切实摸清设施家底,建立设施养护管理台账。对区属养护管理范围的路灯照明设施的道路名称、灯杆数量、光源数量等资产信息进行核查,明确设施对应的运维养护管理单位和负责人,指派专人统计填写上报《养管功能照明设施台账》。

(六)监管落实到位,提升管理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技术规范,加强灯光照明日常养护运维管理工作。一是做好现有设施监管,提升运维管理水平。对于有明确养护产权单位的现有设施,要加强监管力度,监督养护单位,落实考核机制,层层压实养护管理责任。二是着力解决失养设施,消除管理空白盲区。各区要履行监管职责,排查无主养管设施现状,明确此类设施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改建、改造等工作,坚决杜绝失管现象。三是抓好建交接管联动,实现移交接管无缝链接。加大区内建成未移交设施的运维养护监督管理,着力推动移交接管工作落实,移交接管及时,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大力削减未移交设施存量。

    请各区将组织学习宣传落实情况和《各区养管功能照明设施台账》于2019221日之前以邮件和传真方式回执我委,总体落实情况于201951日之前函报我委。

 

附件: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36次政府常务会国清市长讲话摘要

      3.养管功能照明设施台账

                      

 

 2019121

(联系人:李文卓;电话、传真:23416572

 邮箱:srsmtstj@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于20181218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3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国清

        

20181225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确保资金投入、专款专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和推广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高耗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建设、运行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使用节能控制技术,采用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城市照明光源和设备。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照明的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标;

  (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和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重点区域。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居住区;

  (二)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

  (三)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二)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

  (五)户外广告设施;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重点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建筑物实施内透照明。设置内透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景观照明管理的要求启闭。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在本辖区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五)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减少使用多种型号、多种材质的灯具和异型灯具,方便维护;

  (六)景观照明设计积极向上、美观大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未配套建设、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及时补建、组织验收或者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组织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施工。

第三章  维护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其他区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

  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或者接管的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标准,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维护单位承担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城市照明智能管理平台,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对原有城市照明设施预留检修作业通道。

  城市照明设施检修作业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紧急情况下抢修城市照明设施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公路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补办申请。

  因应急抢险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临时照明措施,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维护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10日内修复。

第二节  功能照明的维护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主干道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满足照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功能照明设施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应当定期排查故障隐患,及时维修和更换功能照明设施,及时清理或者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  功能照明设施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灯杆以及照明附属设施进行清洁、油饰,保持照明设施干净整洁、外观良好。

  第二十八条  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

  因树木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遮挡功能照明光线的,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应当通知树木养护单位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向功能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投掷物体;

(三)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

  (四)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

  (五)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功能照明设施;

  (六)擅自操作功能照明开关设施;

  (七)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临时照明设置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开工15个工作日前向功能照明设施专业维护单位报告。因改变、移动、拆除功能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功能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周边路段、地区的正常照明。

  第三十一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损坏功能照明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受损功能照明设施的修复费用。

  第三十二条  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功能照明设施投诉举报电话,并督促检查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对投诉问题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功能照明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节  景观照明的维护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并保障运行安全。

  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亮度不符合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改造、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时间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重点区域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启闭,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启闭。

  第三十七条  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运行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整、拆改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控制设备;

  (二)设置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开启的控制系统或者设备;

  (三)故意遮挡景观照明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景观照明效果的行为;

(四)其他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或者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阻碍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改造、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照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查处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市乡村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3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1213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国清市长在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上关于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讲话摘要

 

一、相关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越是超大城市,管理越要精细。近年来,我市在城市照明管理上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功能照明扎实服务,运维检修处置及时,养管范围内的主干路平均亮灯率达到99.64%,支路平均亮灯率99.62%。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再上新水平,增光、添彩、提质,联动、连线、成网,海河两岸美轮美奂,智能管理,城市亮化美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完美渲染了天津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风采。特别是在全运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和普京总统来津时等重大任务保障期间,优美靓丽的城市市貌和灯光景观得到各方充分肯定。

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提出修订草案,并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共计五章47条,对城市照明的规划和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强调几点要求

一是加快制定《规定》相关配套文件。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根据《规定》内容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在梳理现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明确路灯建设运行技术标准、路灯设施移交接管、路灯设施养护管理标准、路灯养护经费同步调增等具体措施,与《规定》配套实施,作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的依据。

二是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要结合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整合人员编制,优化职能配置,形成责权明确,上下联通,有效衔接的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移交与养管接收的联动机制,确保设施移交接管程序清楚,有序实施。新建城市照明设施都要达到四同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求,并确保运维经费与设施量增减同步调整,实现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有机统一。

三是规范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体现天津品位,彰显天津特色,提升灯光照明品质质量,淘汰落后照明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运行、维护、绿色节能等技术标准。针对非政府投资设施项目,如物业公司和私营企业等社会单位养护管理的居民区,要加大对功能照明设施养护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管理无盲点。

四是提升城市照明智慧运行维护服务水平。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落实好日常运维工作,足额调增养管经费,保障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状态安全、良好。同时,要加快老化设施改造提升和更新城市照明监管智能设施,提高城市照明运维智能管理水平。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市民了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具体举措,使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确保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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