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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9月18日正式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城市道路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进而更好地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管理工作实际,我市对原《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重新颁布实施。
《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了占路收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收费员证也将有相应的调整。适应国家政策变化,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的表述。同时,结合近年来占路管理收费工作实际,对占路费的收费程序和使用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二是对个别条款的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整。目前,各区相继成立了行政审批局,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各区城市道路许可职权也被纳入区行政审批局,为此将原文第十五条中涉及的实施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部门”修改为“原许可部门”。
三是对行政强制适用进行了调整。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原文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已不能再适用。为了便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普遍授权的规定纳入本《管理办法》,作为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做好实施工作,切实将《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对违法占路行为的执法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路政巡查和监督检查,强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加大对违法占路行为的治理力度,确保道路设施功能的有效正常发挥。
二是严格临时占路的收费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占路费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填开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限内到代收银行缴款。占路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善、管理和维修,不得用于部门人员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是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章、《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线索告知、案件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要按照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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