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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04-19 17:23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04-19 17:23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策原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76号)于2016年制定施行,已于20219到期失效。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在原文件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原文件将到期失效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依法定程序重新公布。鉴于该文件是我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唯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可替代性,故有必要重新公布实施。

二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的快速发展,该文件在管理体制、概念界定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城市管理相关要求和营商环境等相关政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滞后和不协调的现象,尤其体现在站牌、视频监控等杆线设施能否再按临时占路管理方面,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在此次重新颁布的过程中,一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删掉了上位法已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是《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对城市道路进行了定义,没有必要在本《办法》中赘述,因此,将原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对城市道路的定义删掉。

二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已对有关罚则进行了规定,不应在赘述,因此对原文件第十九条修改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办法》第十八条),同时删除了原文件第二十条。

(二)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定义进行了修改完善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需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第三条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了重新定义,突出强调“临时”属性,将站牌、阅报栏、公告栏等具有长期性、公益性的设施不再按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同时将台阶、风挡、旗杆、烟花爆竹摊点等目前应不予占路的行为去掉。

(三)将占路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表述修改为占路标准

将原文件第六条中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修改为临时占路应符合的标准,对原不予批准各类情形进行了删除,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等规范文件,对临时占路标准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六条)。

(四)对原文件中涉及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经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原文件第七条第二款“涉及本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临时占路审批,应当征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办法》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

)对收取的占路费解缴途径、表述及免交占路费事项进行了调整修改

一是根据目前我市城市管理部门财务隶属关系和行政审批权限修改,对原文件第十七条收取的占路费解缴途径进行了调整,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预算”修改为“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将原文件第二款内容删除(《办法》第十六条)。

二是按照“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规范表述,结合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实际,将原文件第八条中“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填开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修改为“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填开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缴款”(《办法》第八条)。将原文件第十六条中“合法票证”修改为“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办法》第十五条)。

三是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性质和实际,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占路纳入免交占路费事项,增加列入第十一条第二款中。

补充完善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内容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原文件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五),明确临时占路设施的产权和维护管理责任人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等设施安全责任。同时,增加一款作为(六)表述为“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对照上位法规定,统一了办理许可手续和制定占路费收费标准的表述;结合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要求和实际,对部分许可表述进行了修改。

一是对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原文件第十四条中“应当重新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修改为“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办法》第十三条)。

二是结合政务服务“放、管、服”和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申请办理许可事项,不宜对占路市场、停车场占路的申请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将原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进行了删除。

三是《办法》中已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均需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没有必要对减免占路费的占路行为再强调办理许可手续。因此,对原文件第十二条进行了删除。

四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将原文件第二十一条中“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拟定,报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以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办法》第十九条)。

修改后的《办法》共20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主要范围(定义)、临时占路的标准、占路许可规定、占路费收取管理、占路相关要求、罚则、实施时间及有效期等。

三、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修改过程中,我委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及各区城市管理委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和反复研究,对其中9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同时,利用市城市管理委官网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未接到反馈意见

四、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四)《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六)《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3.4.23.4.35.3.4

(七)《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29-196-20173.2.13.2.2

(八)参照《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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