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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8年机构改革,供热管理和服务职能由原市建委划转至我局承担,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我局对原市建交委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梳理,并完成了《办法》修订和征求意见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明确责任主体。
说明供热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供热专业公司、供热站的职责分工。
(二)服务考核评价内容。
依据相关规定,对供热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生产、运行管理、供热服务等工作开展考核评价。
(三)考核时限和等级评定。
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对行政区域内供热站考核评价,划分等级。同时,明确取消评优资格和等级不合格标准。
(四)考核结果运用和奖惩措施。
对考核评价结果合理运用,约谈表现不好的供热站,督促整改,保障供热稳定。利用考核结果制定奖惩措施,规范供热行业行为,提升供热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下放权限,明确废止原考核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便于细化辖区考核内容和奖惩措施。明确废止《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公用[2018]4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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