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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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9080/2021-000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公用规〔2021〕2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进一步提升本市供热行业管理水平和质量,规范供热服务行为,现将《天津市供热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110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供热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供热行业管理水平和质量,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供热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且纳入集中供热管理的供热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供热服务考核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全市供热服务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供热站考核评价。

第四条  供热站应当配合区供热管理部门完成供热服务考核工作,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五条  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应以每个供热站为一个独立考核评分单位,对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维修保养,主要包括:维修保养计划,设备检修,锅炉本体;

安全生产,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制度,持证上岗,安全巡查,供热应急;

运行管理,主要包括:运行管理制度,能源保障,运行数据传输,故障信息,故障处置;

供热服务,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人员培训,服务场所,便民措施,信息更新,信访事项,服务平台工单处置。

第六条  考核评价评分标准施行百分制,其中维修保养15分,安全生产15分,运行管理20分,供热服务50分。

第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分值90分(含)及以上的为优秀;85分(含)--90分的为良好;80分(含)--85分的为合格; 75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供热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

(一)发生供热故障后,未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供热服务平台工单处置工作规程》要求,及时、逐级向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市、区供热管理部门报备或消缺的;

(二)未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完成突发事件处置,影响群众正常用热的;

(三)已列入市级监测平台对接目录,仍未完成平台对接的;

(四)未按照《天津市供热服务平台工单处置工作规程》要求,报送供热服务信息的。

第九条  供热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等级视为不合格: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二)未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的;

(三)供热燃料出现断供、热源趸购超期,影响正常供热的;

(四)未按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发生突发事件隐瞒不报的。

第十条  每一考核周期为每年的41日至次年331日。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周期截止日以后一个月内,完成辖区内供热站年度服务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热燃事务中心。市供热管理部门将考核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等级不合格的,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约谈供热站负责同志,并监督存在问题整改。

累计2个年度考核等级不合格的,由市公用事业局与区供热管理部门共同约谈供热站负责同志,向所属区人民政府通报。

累计3个年度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区供热管理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对该供热站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研究制定本辖区内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评价分值及标准参照《天津市供热服务考核评价表》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公用〔2018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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