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6-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桥规〔2026〕1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

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1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可用于配建道路、绿化(含景观区)、道班、停(存)车场等。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堤防、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整体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动态监管,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监督。区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对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

对跨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原则上以区界划分,按区界划分不利于使用管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划分区域。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已随桥梁规划建设的建(构)筑物,可按现状保留。未规划用途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项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桥梁布局、公众需求、周边环境等因素,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及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明确桥下空间使用用途、范围等。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包括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标准要求、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施管理;

(二)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使用设施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设施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三)对不可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施日常管理;

(四)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对损坏城市桥梁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六)监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履行城市桥梁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七)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建立城市桥梁桥下空间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桥下空间安全隐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不得影响城市桥梁的检查检测、养护维修作业,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因道路桥梁养护维修、检查检测、抢险抢修和新建、改建、扩建等需要占用桥下空间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须积极配合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实行一桥一档、一桥一策管理,做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城市桥梁自验收合格完成桥梁设施移交接管之日起,该桥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要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防洪、排涝等管理规定;

(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讯、消防、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私接电线;

(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练车场等经营活动;

(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擅自依附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或设置设施;

(四)影响治安、交通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擅自转让、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六)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七)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八)存放废旧、废弃机动车等;

(九)擅自占用、挖掘(含下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和桥梁检查检测维修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所辖桥梁桥下空间的巡查,发现影响桥梁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整改。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