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市容环境水平,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 对在本市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申请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对人是否按照准予许可事项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用承诺核查流程
第五条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承诺制审批后,应当通过“政务一网通”系统即时发送至本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得超过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告知区行政审批部门,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监管流程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许可的相关信息后,应确定2名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准备,实施现场核查流程的准备工作:
(一)初步了解相关情况。主要包括: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具体点位、期限、行政相对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证件及法规标准文书准备。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证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各种执法文书等。
(三)装备准备。开展检查所需的执法车辆、相机、录音等。
第八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监管流程主要包括:
(一)出示证件。开展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且要拍照、录像。
(二)说明来意。向被核查对象告知来意,并使用规范用语。
(三)现场检查。核查人员依法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符合行政许可决定要求,期限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现场检查。核查人员可以听取现场情况的介绍、检查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
2.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等。
(四)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核查人员对有关人员的问询谈话要现场记录,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全程做好记录及资料归档工作。包括现场核实情况描述,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记录应规范、详实、清晰、实事求是,对每一次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取证,并对相关记录、资料、影像等及时整理归档。所有档案实行一件一档,专人管理,集中保存。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的,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发现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此审核,对行政相对人信用进行评判,并视情况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编制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附件: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样本)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
检查(勘察)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
记录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现场负责人姓名: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电话: 邮编: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我们是××××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号为: 、 ,请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是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现场负责人确认并签名:
现场情况: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勘察)人签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