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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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2-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公用规〔2022〕2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道路管线井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41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城市排水、自来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燃气、热力、消防、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具体落实市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类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管线井权属单位做好管线井管理工作;配合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管线井日常巡查、维护管理。

第四条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时,由建设单位与管线井权属单位明确施工期间的管理责任后,按城市道路改建、扩建要求对原有管线井进行更新及改造。

管线井施工安装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条 管线井井盖、井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平顺,与井体连接紧密、稳固,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声响、不移位、不损坏。

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更换。

第六条 管线井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施工区域内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

管线井建设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由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共同建设的共用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权属单位共同负责。各权属单位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维护。如无法达成一致,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城市道路范围内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线井,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井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管线井权属单位。

第八条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权属单位管线井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管线井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管理档案,实行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推进城市管线井信息化管理并将现有或者新建、改建管线井设置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定期报送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无偿共享。

第九条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权属单位管线井巡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管线井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所属管线井实行日常巡护,建立每日巡查等相应的巡查维护制度,对巡查维护等情况进行记录。

管线井权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制专项预案,落实保障措施和人员,定期开展演练;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管线井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予以修复。

废弃井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对废弃井进行填埋处理,恢复道路使用功能,同时将废弃井的地点、数量等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第十条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

第十管线井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在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的同时,也应当告知相邻管线的权属单位以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其他管线的权属单位,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第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发现管线井缺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

管线井的权属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现场,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管线井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应当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补缺或修复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修复时限为6小时。

()管线井发生坍塌、渗漏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坍塌、渗漏管线井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管线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采取管线井调整加固措施,确保管线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保持平顺单个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整个路段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管线井的修复时限,不含城市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

第十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井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巡查、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巡查、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管线井影响道路使用且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管线井现场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1工作日。经公告后仍无法确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废弃井处置,恢复道路使用功能。

处置后出现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管线井井盖

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进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施工单位应先行告知管线井权属单位,施工过程对管线井进行保护,避免井盖错位、井室损坏和埋压。

第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管线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损害管线井行为的权利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可以向管线井权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涉嫌盗窃、破坏管线井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碎、裂、废、旧井盖由其权属单位出具证明后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销售。

十九管线井权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及时修复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城市道路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范围以外各类管线井的巡查、维护和监督管理,由各类管线井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井权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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