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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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2-000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废规〔2021〕12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废弃物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12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选定、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自下而上,综合考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列支。鼓励引入社会化资金,创新奖励方式,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做好对获得荣誉的单位或个人先进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和交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到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实践活动中,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对象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分类等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表现突出、作出一定贡献的市(区)政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奖项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八条  集体奖项及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二)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资源化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三)设立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无害化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中,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升,垃圾站(点)设施设备完备、覆盖率高、效果明显、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五)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收集设备完备、组织得力,分类收集规范、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六)设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中,运输设备完备、组织得力,分类运输规范、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七)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个人奖项及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组织得力、技术创新、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优秀个人。

(二)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从事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的优秀个人。

(三)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执法、奉公守法,成绩显著的优秀个人。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通知,并根据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确定每年市级各类奖项名额总数及分配比例。

(二)申报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区政府,以及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市级部门,需主动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优秀个人,需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区级部门、街道、乡镇主动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照评定标准,评选出辖区内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并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三)评定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第三方组成考核评比组,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考核标准,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与测评,提出评定意见。

(四)奖励公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将评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奖励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奖励活动。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奖励颁发部门提出撤销授奖意见并追回相应奖励,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奖励对象和奖项。各区可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