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掌握、监督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各级城市管理委具体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管理、执法职责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将执行情况书面向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报告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执行情况检查制度,是指市城市管理委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活动的制度。
第二章 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后三个月内,负责实施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对照工作职责对其中涉及条款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书面报送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
第五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步骤及工作计划;
(二)拟将建立的配套制度或设想;
(三)对相关部门的培训计划;
(四)其他。
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每年12月31日前应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工作职责对其中涉及条款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
第七条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概况及其成效;
(二)有关配套制度或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有关执法档案的建立和执法情况的统计结果;
(四)实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五)有关典型案件及其分析处理情况。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以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相互之间关联不大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分别报告。
第九条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具体、准确反映贯彻实施情况。
第三章 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项目和重点,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确定重点检查项目;
(二)根据立法等机关的决定确定检查项目;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及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社会反响较大的问题确定检查重点。
第十一条 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由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采用自查和抽查方式进行。
(一)部署自查:指各级城市管理委根据检查项目进行的自查,或者市城市管理委根据需要布置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区城市管理委开展的自查。
(二)组织明查、暗查:指在市城市管理委统一组织下,集中人员统一或分组进行的检查。
(三)相互抽查:指在市城市管理委的统一组织下,各区城市管理委针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相互进行的检查。
第十二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向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报送本单位、本处室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自查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有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或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工作档案建立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五)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其相关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予支持。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迟报的责令限期补报;对责令限期补报仍不按期报送或拒报的,可建议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