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文件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各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结合工作实际,市城市管理委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文件进行了研究梳理,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执法制度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制度文件的修改
(一)《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津城管监〔2022〕107号)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执法监督部门”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部门”。
(二)《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津城管监〔2022〕109号)
1.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市公用事业局”相关表述。
2.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执法监督部门”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部门”。
(三)《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津城管监〔2022〕111号)
1.将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修改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
2.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修改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四)《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津城管监〔2022〕113号)
将第三条中“执法监督部门”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部门”。
(五)《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津城管监〔2022〕114号)
1.删除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市公用事业局”相关表述。
2.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执法监督部门”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部门”。
(六)《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津城管监〔2022〕115号)
将第七条中“执法监督部门”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部门”。
(七)《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津城管监〔2022〕116号)
1.将第四条、第十四条中“执法监督部门”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部门”。
2.将附件说明第三项中“《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修改为“案卷评查标准”。
(八)《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规程》(津城管监〔2022〕117号)
将第二条、第八条中“执法监督部门”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部门”。
(九)《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津城管协〔2023〕146号)
1.删除第二项“对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行政强制”事项内容。
2.将第三项中“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五十四条”。
3.将本清单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市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制度文件的修改
(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津城管监〔2022〕105号)
1.将第二条中“行政收费”修改为“行政征收”。
2.将第十条第二款中“执法监督处”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处”。
(二)《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津城管监〔2022〕118号)
1.将第二条中“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分管法制、政务服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委领导和市公用事业局有关领导担任”修改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市城市管理委各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由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和市公用事业局政策法规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担任”修改为“委员若干名,由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协调监督处、政务服务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有关行业处室负责人担任”。
2.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审委主任委员根据法审委办公室的意见,结合案情需要,从法审委成员中安排相关委员(不少于五人)进行会审。”修改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审委主任委员根据法审委办公室的意见,结合案情需要,从法审委成员中安排相关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少于三人)进行会审。”
3.将第三条中“执法监督处”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处”。
(三)《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津城管监〔2022〕121号)
将第二条中“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
(四)《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津城管监〔2022〕122号)
1.删除第三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市公用事业局”相关表述。
2.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执法监督处”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处”。
3.将第十三条中“政策法规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4.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市公用事业局”修改为“委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处室”。
5.删除第三条中“行政收费、”。
6.将第五条第七项、第十九条中“行政收费目录清单”修改为“行政征收目录清单”。
(五)《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使用和管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工作规程》(津城管监〔2022〕127号)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执法监督部门”修改为“执法协调监督部门”。
三、废止1部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制度文件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废止《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办法》(津城管协〔2023〕149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述14部修改的制度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