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管理工作,规范文书格式、印制、发放、领取、使用、存档等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公文。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系统的文书管理、使用监督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使用监督工作。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工作部门承担本单位文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市城市管理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禁止擅自增加文书种类和改变文书格式。各区城市管理委根据工作实际,可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增加文书种类和改变文书格式。经市城市管理委研判后,确需增加和改变的,由市城市管理委统一制发。
第五条 印制文书实行分级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印制本机构使用的文书;各区城市管理委根据工作实际负责印制本单位使用的文书。
第六条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明确专职人员领取、发放和保管文书,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账,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情况等内容,并防止遗失和毁损,以备查验。
第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委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文书。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根据案情选择适合的文书,禁止滥用文书。在执法过程中,要按文书间的逻辑关系依次制作文书,禁止弄虚作假补作文书。
第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时,必须按规定携带文书。
第九条 对需要在空白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各级城市管理委可以本着既便于工作、又利于监督的原则,提前限量加盖。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确定盖章文书种类、数量(数量一般不超过五十份)等内容,并做好登记。
各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盖章后的空白文书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发现滥用文书、不规范填制文书等情况的,应及时指出,限期改正,可以决定减量直至填一张文书盖一次章,确已改正后,恢复原量。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统一格式印制和制作文书的;
(二)对文书发放和使用管理不严的;
(三)不按规定审查文书使用情况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并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文书的;
(二)弄虚作假补作文书的;
(三)文书填制不规范的;
(四)填制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五)应署名的文书不载明真实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的。
第十二条 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常用文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