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落实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委法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审委)工作,保障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审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分管法制、政务服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委领导和市公用事业局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由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和市公用事业局政策法规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法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处,执法监督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部门提交的案件是否应当提交法审委集体讨论进行审查;
(二)负责组织召开法审委会议;
(三)负责法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法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遇有需法审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部门报经法审委办公室提请法审委主任委员或由法审委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会议,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案件承办机构、部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委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六条法审委审核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核制度,由法审委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经法审委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案件审核会议由法审委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法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全体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审;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审委主任委员根据法审委办公室的意见,结合案情需要,从法审委成员中安排相关委员(不少于五人)进行会审。会审意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审人员同意方可有效。
法审委会议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法审委会议审核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机构、部门汇报案情及法制初审意见;
(二)法审委组成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三)法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四)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八条法审委审核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九条法审委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十条法审委会议启用回避规定。参加法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法审委办公室主任对回避进行审核,由法审委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一条法审委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擅自透露法审委会议的任何情况。
第十二条法审委成员在审核前或者审核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为当事人徇私说情。
第十三条参与法审委会议的人员,违反审核纪律和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