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使用和管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使用和管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使用和管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使用和管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使用和管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使用和管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全面、及时、准确和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并运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网信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网络维护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向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上传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的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及负责执法的机构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情况;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事项;
(六)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等人员的基本信息;
(七)应当向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的其他行政执法基础信息。
行政执法基础信息需要变更的,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在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十五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变更行政执法基础信息。
第五条总队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履职尽责。
总队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要求,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归集到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已经归集到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总队向委分管领导书面提出修改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委向市司法局申请修改。
第六条总队每年实际从事执法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持有执法证人员的百分之九十。
第七条通过直接录入方式归集行政执法信息的,总队应当在每个执法环节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信息归集至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未执行终结的,总队应当定期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归集至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第八条 总队应当根据日常行政执法、重大执法活动和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要配备执法设备。
配备执法设备应当厉行节约、注重实效,所配备的执法设备不得用于与行政执法无关的工作。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总队应当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功能,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总队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设置的行政执法程序、数据标准和时限归集行政执法信息,防止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依法对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市司法局制定的案卷评查工作计划和评分标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并对案卷中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等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三条 总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由市城市管理委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提供信息的;
(二)归集的信息错误、遗漏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的;
(五)利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不按要求归集或者使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和市司法局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