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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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2-000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监〔2022〕114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6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城市管理委对全系统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区城市管理委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

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

第六条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执法实效

1.市容市貌管理行政执法情况;

2.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情况;

3.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情况;

4.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行政执法情况;

5.燃气管理行政执法情况;

6.供热管理行政执法情况。

(二)依法行政

1.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1)执法车辆、装备、标识等工作制度;

(2)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3)执法文书制作与管理制度;

(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6)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7)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8)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3)案件立案、调查、处罚、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实施情况;

(4)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研究、落实及反馈情况;

(6)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执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队容风纪

1.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包括着装规范、仪容规范、举止规范、用语规范、执勤规范、办案规范等内容。

2.执法人员工作作风。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效能、服务群众、文明执法、廉洁公正等内容。

(四)专项执法(整治)活动

主要包括市、区城市管理委开展专项执法(整治)活动的法律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文书管理、执法(整治)成效等情况。

(五)其他

市、区城市管理委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法调整监督范围。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日常督察、专项检查、案卷评查、重大案件督办等。

第八条市公用事业局、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许可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报送行政执法情况。主要包括: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业务培训等情况。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全系统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执法业务培训。每名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执法业务学习不少于六十学时。学习内容应当包括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文明执法等方面。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委应当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区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日常督察;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日常督察。

日常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实效、队容风纪、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日常督察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暗访等形式。

第十一条执行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人。

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证据。

督察人员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委每半年应当对全系统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区城市管理委每季度应当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案卷抽查、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各级城市管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或者对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案卷抽查、问卷调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情况进行数据统计。

市公用事业局、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许可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每月向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报送执法情况数据。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委可以对全系统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

市城市管理委进行行政执法评议时,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测评。

市城市管理委对区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情况评议结果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六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和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四)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五)暂时收回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对有关违法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相关单位、部门和机构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应当下达《监督通知书》,要求其说明情况

下达《监督通知书》后,相关单位、部门和机构逾期未予答复或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市、区城市管理委应当下达《监督建议书》,督促其及时纠正。

经查实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相关单位、部门和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对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单位、部门和机构,由各级城市管理委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2.《天津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附件: